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合同如何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33和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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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合同如何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33和34条?

劳动合同法的33和34条?

劳动合同法33.34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分公司改成子公司对员工有没有影响?

没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单位名称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单位名称变更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如何操作?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指原用人发生分立(一变二)、合并(两个以上法人机构合成一个法人构)、以及劳动者从母公司去子公司或者从子公司去母公司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基础上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但解除劳动合同则应依法给予苈者经济补偿。
重签劳动合同怎么操作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协商一至;
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可变更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內容应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即(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十)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双方不得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劳动者原因,劳动者从子公司到母公司工作,或者从母公司到子公司工作。这样的情形可分三种情况分别对待:
1、如果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属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劳动者仅是工作岗位的变更,其行为是对原合同的修改;这种情况不一定重签合同。
2、若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原则上应按前述方式重签劳动合同,若不重签,则视为劳动者按原劳动合同内容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新单位上班,社会保险仍以原单位名誉纳缴,这属于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主体没变,无必须重签劳动合同,但可签补充协议作原劳动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最后提请注意: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属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